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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4-13   信息来源:   点击量:

 

《2016年吉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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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要求,我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为保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
    结合农药生产和使用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抽查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品种(包括除草剂、种衣剂、杀虫剂、杀菌剂)、历年监督抽查中存在问题比较多(农业部指定抽查名单)的企业和产品、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
     二、抽查对象
    以县(市、区)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营商店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30%。随机抽查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产品100个,2016年农业部指定抽查产品100个,抽查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10个。
    三、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指定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是指由省农委组织在市场上随机抽查样品;指定抽查是指由省农业委组织在市场上抽查农业部指定抽查的产品;专项抽查是指由省农委组织对部分问题突出的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四、抽样要求
     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季节开展监督抽查,全年分两个时间段集中进行抽查。第一次抽查时间为4—5月份,第二次抽查时间为6—8月份。抽查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配合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当抽取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从市场抽样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被抽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所在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省农药检定所承担。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1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六、标签判定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等;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详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农业部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生产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由省农委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见附件4)。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省农委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和配合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农业部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主要作物和常用农药品种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二)检打联动。要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近年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企业,要重点监督抽查。
    (三)及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要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联系人:王立昌 潘澎湃
    电  话:0431—85954223
    邮  箱:jlyjs@sohu.com

    附件: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 
          2.201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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