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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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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 做好农药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2017-05-25   信息来源:潘希波   点击量: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历经10余年的漫长修订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李克强总理于316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后的《条例》于41日正式发布,并将于6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农药行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农药行业发展即将面临新形势、新变化、新机遇,农药管理工作也将主动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进行全面提升和深刻调整,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在许多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并与时俱进地新增了许多内容,加强了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了农药标签管理和农药使用者的义务,完善了农药使用指导分工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要求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此外,《条例》在农药登记制度方面的修改,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更有利于农药产业更快更好发展。

首先,《条例》很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改革农药管理体制,实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的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是农药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全程一体化监管职责。

其次,《条例》在农药登记制度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第三,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四,在农药经营方面《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第五,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第六,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等。

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针对《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农药管理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强化学习和宣贯。要全面展开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培训工作。针对不同单位和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对执法人员、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人员和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同时加大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要勇于扛起责任。《条例》已经明确了农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个责任我们就要扛起来。要站在服务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强农药全程监管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肩负责任的重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

三要明确职责任务。要按照《条例》界定的监督和使用指导等方面的职能,尽快理顺和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各项制度。

四要研究制定完善配套规章。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要统筹制定和完善适应新《条例》的各项管理办法。对照《条例》进行梳理,研究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完整的农药法规体系,做到农药全生命期有法可依,进一步推进农药行业依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效能建设。

总之,《条例》的施行,为农药产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各行业、各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作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共谋发展,共同推进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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